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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納稅信用評價的公告》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起,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市:自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發布以來,稅務系統連續開展了2014年、2015年、2016年納稅信用評價工作,按規定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企業均獲得了相應的納稅信用等級。隨著我國信用體系的不斷發展,企業的信用狀況在招投標和融資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稅收抵免已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但根據現行規定,新設立企業、全年無經營收入企業和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這些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要求越來越高。
為回應納稅人關切,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納稅信用評價范圍制度。
本公告明確規定,《信用管理辦法》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三類企業將參與納稅信用評價:一是新設立企業,是指自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之日起,時間不足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本公告中的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對年內無生產經營收入的企業進行評估。
三是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二)明確上述企業納稅信用評估期限。
1.新設企業在2018年4月1日前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評估;自2018年4月1日起,對于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新設企業,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2.對于評估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收入的企業和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個評估年度結束后,按照《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信用評估。目前《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評估年度的次年4月對這些企業的納稅信用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3)增加M級納稅信用等級及其適用范圍。
增加M級納稅信用等級,將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變更為a、b、M、c、d,M級納稅信用適用于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以及評價年度無生產經營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業。
(4)明確適用于稅收抵免的M級企業的激勵措施。
這份公告明確給M級企業兩個獎勵:一是可以在網上查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需到辦稅服務廳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第二,稅務機關應加強服務,及時提供稅收政策和管理法規的指導。
(五)完善稅收抵免動態調整機制。
為及時反映企業納稅信用狀況,本公告明確,如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不誠信行為,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其納稅信用等級,并以適當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