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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超經營范圍開票有哪些風險?
發布時間 : 2022-08-25 15:01:07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營收入變得多元化,許多納稅人有超出工傷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的經營活動,如出租房產、建筑安裝、銷售房產、出售二手機器設備、機動車輛等。出售外購原材料,甚至電、自來水等經營業務。公司在開具這類業務的發票時,經常會出現“超出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違法”的問題,甚至外界的“這是虛開發票”都讓人緊張。接下來根據發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分析“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會帶來哪些風險。
“超經營范圍開發票”違法嗎
深圳注冊公司邊肖提醒您,納稅人應遵守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遵紀守法。但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偶爾會發生一些超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業務,產生增值稅應稅收入。那么,這些超出經營范圍的應稅收入可以開發票嗎?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修訂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辦法》),2014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訂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4)。相反,《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無業務經營的不得開具發票”,明確納稅人在確認業務收入時,無論業務經營是否“超出經營范圍”,都必須開具發票。納稅人變更或者增加經營項目的,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但這與“超出經營范圍”能否開具發票沒有必然聯系。
2.「超經營范圍開票」是否帶來虛開發票的風險?
《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一)為他人或者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币虼?,無論納稅人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發票都必須與實際經營情況相符。結合前面提到的《辦法》第二十六條“無業務不得開發票”,虛構業務開發票,或者發票與實際業務情況不符,包括發票日期、買賣雙方名稱、商品和服務的名稱、金額等。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即使發票中的商品和服務在“經營范圍”內,也會涉嫌向開票人和收款人開具虛假發票。
“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行為
《細則》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赋洜I范圍開具發票」和「擴大發票適用范圍」一樣嗎?聽聽分析。營改增前,增值稅由國稅機關征收管理。增值稅適用的發票一般為銷售發票或勞務發票,由國稅機關管理。營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營業稅適用的發票一般是服務性發票,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因此,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應開具銷售發票或勞務發票,銷售應稅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應開具勞務發票。納稅人應分別向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領各類發票,并按適用稅種開具,不得混淆。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也開具適用增值稅的發票。取消營業稅適用的發票,增值稅發票由國稅機關統一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稅業務,使用增值稅發票,無論是否屬于“超范圍經營”,都不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行為。
4.“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必須注意的特殊規定
深圳注冊公司邊肖告訴你,按規定“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不會有風險。但是,納稅人必須注意一個特殊規定,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試點規定》。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銷售貨物或者有其他應稅行為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為其銷售取得的不動產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這就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不得“超經營范圍”開具“專用發票”,必須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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