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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管理注意事項別付了款還不能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 : 2022-01-19 08:05:40
很多納稅人都遇到過由于憑證不規范、政策法規不明確等原因,導致無法在繳納后進行稅前扣除的問題。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種類及稅務處理。納稅人根據《辦法》取得并管理企業所得稅抵扣憑證,可以有效避免無法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注冊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冊-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src="http://m.bilgibahcem.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0542115.png" alt="注冊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冊-代辦公司注冊-營深圳怎么注冊進出口貿易公司業執照" />引發爭議的合法有效憑證作為稅務稽查干部,我見過太多納稅人繳稅后不能稅前扣除而遭受損失的案例。分析這些案例,既有納稅人取得和管理稅前扣除憑證不規范的原因,也有政策法規不明確的原因?!掇k法》的頒布有望改變這種狀況,前提是納稅人徹底了解《辦法》。
有這樣一種情況,企業取得購進貨物的收據但未取得發票時,稅務機關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a餐飲企業2015年、2016年先后采購肉類、冷凍品原料,總價260多萬元。取得的憑證均為銷售方開具的收據,結轉至企業主營業務成本后計入當期損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進行納稅調整。2017年7月,某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A餐飲企業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同年11月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責令A餐飲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65萬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某餐飲企業因不服上級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和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有效的憑證是企業稅前扣除成本費用的依據。被告檢驗局和原告A餐飲企業均同意費用扣除需要合法有效的憑證。然而,雙方對什么是合法有效的憑證存在爭議。被告檢驗局認為是發票,而原告A的餐飲企業認為不僅包括發票,還包括其他財務憑證。本案爭議的成本費用用于采購原材料,支付對象為境內單位或個人,上述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的原材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發票應是唯一合法有效的證明。因此,依法駁回原告甲餐飲企業的訴訟請求。
a餐飲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是因為其采購業務真實,且已被被上訴人確認,采購的農副產品是與企業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F被上訴人認可上訴人的購買業務真實,財務程序健全,確認上訴人的購買和支付行為是與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符合合理支出的要求,應當允許扣除,無理由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被上訴人主張合理費用需要提供發票沒有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認為所購貨物只要實際發生,就應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與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關于稅收征管的明確規定不符。法律明確規定,計算企業成本所依據的憑證應當同時滿足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三個條件,才能準予扣除。只有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憑據才能稅前扣除,但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有效的憑據只能視為發票,應是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發票。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雖然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但仍不能視為收到根據合法有效的票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借據。上訴人關于收到借條時記載的費用為合理的實際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扣除的觀點不能成立。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稽查局的決定。
類似的案例也有很多,爭議的核心是哪些稅前扣除憑證是合法有效的可以稅前扣除的憑證。這是《辦法》出臺的重要原因,也是《辦法》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企業注冊-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冊-代辦集團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src="http://m.bilgibahcem.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0542130.png" alt="企業注冊-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冊-代辦集團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稅前扣除憑證分為兩大類《辦法》從一開始就明確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是指證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費用)實際發生,并在稅前扣除的各種憑證。
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來源,《辦法》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會計法規,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會計費用(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費用,但不包括稅金)的原始會計憑證。
最常見的內部憑證包括:企業支付員工時制作的工資表、自制的發放出差津貼、交通津貼、通訊津貼的單據、相關企業之間的廣告、業務推廣費用分攤協議、自制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消耗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要求,能直接反映成本費用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制造費用的歸集和分配。
外部憑證是指發票、財務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其他單位和個人出具的收據等。,是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取得的。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
最常見的對外憑證包括:企業采購貨物取得的符合要求的發票、企業職工因公出差取得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印制的鐵路票據、企業繳納工會經費后上級和基層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專用收據。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上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的原則。
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支出實際已經發生。真實性是基礎。如果企業的經濟業務和支出不真實,自然不會涉及稅前扣除。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保存與稅前扣除憑證有關的資料,包括合同約定、支出依據、支付憑證等。,供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核查,以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和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相關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所反映的支出相關,具有證明力。合法性和相關性是核心。只有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和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且與支出相關并具有證明力,才能作為企業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同時,還應注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適用權責發生制。
代辦工商注冊-北京集團公司注冊營業執照-公司股權變更-就找千百惠" src="http://m.bilgibahcem.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0542804.png" alt="代辦工商注冊-北京集團公司注冊營業執照-圖們,鹽田區公司股權變更-就找千百惠" />稅務處理分為兩種情形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項目的依據,是稅前扣除憑證的根本屬性,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稅務處理至關重要。因此,《辦法》將稅前扣除憑證的稅務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兩部分。
正常情況下稅前扣除憑證的稅務處理
在一般稅務處理規定中,鑒于企業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大量來自中國,但也有部分來自境外,《辦法》對境內支出稅前扣除憑證和境外支出稅前扣除憑證分別作了不同規定。
從中國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根據對應項目是否在增值稅應稅范圍內,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1.對于應稅項目支出,原則上要求收款方(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至于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屬性,在此之前,雖然強調過,但從來沒有要求在所得稅扣除前必須取得發票。過去強調發票抵扣,實際上是針對應稅項目。發票從來不是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但卻是稅前扣除的重要憑證之一。
為減少類似上述A企業的糾紛,《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發票這一使用最廣泛的稅前扣除憑證,即銷售方是否屬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發票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情形: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發票(含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情況:對方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規模零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為依據,收款憑證應包含收款人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2.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印制的鐵路票據(如高鐵票),支付給員工用于高鐵等鐵路運輸的,允許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如果對方是單位,除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務票據、完稅憑證、收據、分單等。,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開具的發票,將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是個人,發生費用的企業應當使用自制的原始會計憑證和其他內部憑證核算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費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特殊情況下稅前扣除憑證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因此企業應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證明。
鑒于實踐中,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能需要對符合要求的稅前扣除憑證進行補改。為了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辦法》隨后對納稅人補換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作出了特殊的稅務處理規定。
工商注冊代理-營業執照" src="http://m.bilgibahcem.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0542396.png" alt="代辦北京公司注冊找千百惠-工商注冊-注冊公司-工商注冊代理-營業執照" />不符合規定的憑證不得扣除此前,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以及相應的支出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各方面存在諸多爭議,并發生多起案件。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廢銅,2014年期間,其先后取得乙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1張,合計納稅額280萬元,已通過認證,申報抵扣稅款280萬元。購入的1647萬元廢銅已于2014年全部進入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于2014年結轉至1207萬元,2015年結轉至440萬元。
2016年5月,乙公司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確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1張,并通知甲公司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甲稅務局稽查局立案稽查后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責令甲公司繳納增值稅280萬元;2014年繳納企業所得稅302萬元,2015年繳納110萬元。甲公司不服甲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處理決定和甲國家稅務局的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上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認定涉案的3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系虛開,原告系善意取得,所購廢銅均已進入2014年生產成本。被告確認原告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向原告支付增值稅,但未查明與原告相應收入相關的合理費用,不清楚。稅法明確規定,虛開善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有效增值稅抵扣憑證。但對于3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企業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稅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僅有31張,被告要求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認定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故撤銷被告A在《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中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決定。
a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繳納企業所得稅、加收滯納金的決定法律依據不足,依法撤銷原審并無不妥。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本案可以發現,稅務機關對企業善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了補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決定。但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對同一張發票涉及的兩次退稅決定作出了不同的判決,即增值稅退稅被批準,而企業所得稅退稅未被批準。
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決定未獲批準,并不是因為雖然有人理解發票是虛開的,但經濟業務是真實的。這一原因的根源在于法院認為,企業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對應的費用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收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為消除上述爭議,《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企業取得的包括虛開發票在內的不合規發票以及其他不合規的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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